近来,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有关内容的告诉》(交公路发[2005]230号)指出,在修订的概算预算编制方法等法规正式公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定见,要求各地按告诉结合工程实践参照履行。
该告诉提出了建设项目办理费、建设项目前期作业费两大类。前者包含建筑规划企业(业主)办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规划文件检查费。后者包含依照国家法律须进行点评评价、咨询,及规划、监理、施工投标文件、施工投标标底文件编制时,按规则应付出的费用。对两大类计费方法都作了调整。
其间,建筑规划企业(业主)办理费基数由本来的定额建安费总额改为建安费总额,并提高了累进制核算费率。
工程监理费的核算基数、费率也作了调整。并规则,建筑规划企业(业主)办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均为施行建设项目办理的费用,履行时可根据建筑规划企业(业主)和施工监理单位所实践承当的作业内容和作业量统筹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