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对某企业检查发现,其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会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全面评价;(二)会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导致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未批先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方面,造成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一旦被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进行处罚,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建设单位要遵守环保相关法律和法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禁未批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