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成绩,依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处理规则》区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能请求两个专业注册。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请求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初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批阅。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逾期未请求者,须契合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请求初始注册。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成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资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用期为3年,注册有用期满需持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用期满30日前,依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则的程序请求连续注册。连续注册有用期3年。连续注册要提交下列资料:
在注册有用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改变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任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并按本规则第七条规则的程序处理改变注册手续,改变注册后仍连续原注册有用期。

(三)请求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任单位免除聘任劳作合同或许聘任劳作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二)刑事处分没有履行结束或许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许相关事务遭到刑事处分,自刑事处分履行结束之日起至请求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担任批阅的部分应当处理刊出手续,回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许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报废: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景象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任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提出刊出注册的请求;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告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或许有关部分应当及时陈述或许奉告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
被刊出注册者或许不予注册者,在从头具有初始注册条件,并契合持续教育要求后,能从头请求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