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近远期规划,依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建设的工程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现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据自己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依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的策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别的条件,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5)恢复项目。是指原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有必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工程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一起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工程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5类,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1)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项目;地质普查、勘探建设项目等;
(2)非生产性工程项目。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③公共建筑。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项目;